巨擘科技的子公司巨擘先進公司,為免除荷蘭商皇家飛利浦公司查封該公司財產,但又提不出足夠的現金給法院作為「免查封」的擔保金,向法院聲請改用該公司3億多股股票作擔保,但遭法院裁定,聲請駁回。
  2010年10月18日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巨擘科技與巨擘先進等公司,因未經飛利浦的光碟製造專利授權,在2002-2008年間,使用飛利浦的專利製造產品營利,必須連帶賠償飛利浦所遭受損害新台幣20億元。
  法院並判決指出,飛利浦可以提供法院6.6億為擔保金後可以查封巨擘等公司財產,而巨擘等公司得提存20億現金作為擔保後,可以免於被查封。
  不過巨擘先進因為無法提出此一高額現金為提存物,向法院聲請變更擔保物為該公司3億2,212萬股股票,以避免該公司因公司帳戶遭查封無法繼續營運的危機。
  法院指出,巨擘先進在今年3月7日至15日,雖有人出價願賣出巨擘先進股票10張,卻無人願意買進。縱使這筆交易如願完成,以每日交易10張計算,飛利浦如需拍賣這32萬多張股票,也需耗時88.53年才能賣得完,可見巨擘先進的股票顯然不具「易於變現性」。 <�擷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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