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公司從今(15)日起實施暫停交易制度。證交所表示,若擬將於下周一(18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重大事項者,須在今天向證交所提出申請股票暫停交易。
  證交所表示,依104年7月13日公告修正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暫停交易制度訂於今日起開始施行。
  證交所指出,近期陸續接獲上市公司詢問,倘董事會預計於該施行日決議處理程序第13條之1第1項各款事由者,是否需於前一日(即1月14日)向證交所申請暫停交易。
  證交所表示,上市公司倘預計於15日施行日召開董事會決議處理程序第13條之1第1項各款事由,因暫停交易制度是於15日開始施行,因此,上市公司於14日不需申請暫停交易。
  不過,證交所強調,若於今天發生處理程序第13條之1第1項但書緊急情事,或第2項有關上市公司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其他資訊顯示對其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且上市公司無法於發現當日說明者,仍應主動申請暫停交易。<摘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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