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太平洋崇光SOGO百貨經營權的太流增資案,三年前被經濟部撤銷,將太流公司資本額回復為1,000萬元,遠東集團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昨(9)日判決經濟部敗訴定讞,太流資本額仍為40.1億元,遠東集團對SOGO的經營權不受影響。
  台灣高檢署2009年12月底發函通知經濟部,指台灣高等法院有關SOGO疑遭掏空案的判決,認定遠紡副理郭明宗偽造SOGO控股公司太流的臨時股東會及董事會會議記錄,將郭明宗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兩個月確定。
  經濟部根據高檢署公函,將太流公司過去所申請的三次共40億元增資登記撤銷,資本額回復到原始的1,000萬元。經濟部這項處分,影響遠東對太百的經營權掌控;遠東集團提起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歷經多年審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公司法第9條第4項「公司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的規定只包括「偽造、變造文書」,並不包括「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經濟部擴大解釋,與法不合。
  判決指出,高院判決郭明宗有罪的確定判決中,李恆隆、賴永吉、林華德、黃茂德都是共犯,但林華德和黃茂德兩人經高院另案判決無罪確定,李恆隆和賴永吉部分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尚未確定,經濟部應待相關刑事判決都確定後,再決定是否撤銷太流增資登記。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公司法就有限公司組織的規定,由股東一人以上組成有限公司,很有可能會發生僅有一人開會的情形,李恆隆有可能一人出席、並代理賴永吉出席的方式開會,不能因此就說太流公司在2002年9月21日召開「一人股東臨時會」及「一人董事會」的決議是偽造的。
  太流公司原先資本額1,000萬元,李恆隆占六成,太百占四成,遠東集團先後三次增資,資本額擴充為40.1億元,李恆隆只占600萬元股權,因此太流增資是否合法,影響到遠東集團能否繼續經營太百。<擷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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