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購物中心被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課徵99年度地價稅6,500多萬元,京華城主張總面積中5千多平方公尺土地,屬廣場用地及綠地,未出租或營業使用,提供一般大眾等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應採千分之2的優惠稅率核課,因而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昨(8)日判決駁回京華城上訴。
  京華城發言人阮信囊指出,去年京華城部分樓層用途有異動,認為核算基準有誤,為爭取公司權益,因此提請申訴,針對法院駁回,京華城表示尊重,會按既定日期補繳6,500萬元的地價稅。
  京華城近年受到商圈轉移,逛街人潮被信義計畫區吸納、有不少大面積坪數空置中,每年仍要繳納高額的稅率,外界盛傳,對京華城不堪負擔,恐改建成豪宅。但京華城強調,招商仍持續進行,有休閒產業相中京華城營業面積大、停車空間充足,目前正洽談進櫃事宜。
  京華城於99年度向北市稅捐稽徵處申報地價稅時,主張「京華城全生活廣場」、八德路停車場出入口、地下停車場與鄰近商家間巷道的土地,屬廣場用地及綠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且作為一般大眾等不特定人無償通行、使用,符合建築法規定須預留的空地範圍,自應按千分之2稅率核課地價稅。
  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核定後認為,京華城騎樓用地面積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規定計算,可減徵的面積約126餘平方公尺,而地下5層至8層的停車場使用面積,以總樓地板面積的比率計算有約3,844平方公尺,則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按停車場用地稅率千分之10課徵。
  至於其餘土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京華城99年度的地價稅共計65,584,020 元。
  京華城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京華城所提的面積部分,已計入法定空地範圍內,其訴請無理由,判決京華城敗訴。最高行政法院昨駁回京華城上訴,須補繳地價稅。<擷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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