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企業與維力食品要結親,公平會不准,法院也不同意,這門親事確定告吹。法官指出,統一與維力的結合,不利益整體消費大眾,因此禁止兩公司結合。
  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宣判,統一申請結合維力事件,上訴駁回。今年 4月1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這兩公司的結合,「對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所以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禁止統一與維力結合;統一不服,提起上訴。
  判決書指出,統一企業擬間接持有維力食品超過三分之一股份,於是在2008年間向公平會申報事業結合。2008年9月10日,公平會不予同意,公平法第12條第1項有關「許可的限制」明文規定,事業結合的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
  易言之,如果兩公司的結合,其利益大於消費大眾的利益,公平會就不應准許兩公司所要結合的申請案。
  不過統一企業又在2010年7月2日以擬間接持有維力超過三分之一股份,並直接或間接控制維力的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向公平會申報事業結合。2010年年9月8日公平會再度公布審議決定,仍然不予同意。
  統一因而打起行政訴訟,統一認為,兩事業的結合目標在於追求國際化能力的強化,也就是結合雙方力量提升國際競爭力,且結合結果仍維持原有國內競爭模式,不會對消費者產生不利影響。 <擷錄工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m64381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