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股(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規模漸擴大,上市後監理及資訊申報規範備受投資人關注。證交所表示,在上市監理及資訊申報方面,均採國內外衡平原則。
  基於外國企業來台申請第一上市須瞭解上市後持續義務,以及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監理機制,訂定「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證交所指出,該辦法主要內容規範F股上市後財務報告編製、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財務報告審閱及重大事件管理等事項,與國內上市公司監理並無不同。
  資訊揭露部分,F股與國內上市公司一致,舉凡月營收公告、資產取得或處分公告、發行或買回股份、企業購併等事項,全比照國內上市公司。
  去年初修正證券交易法,其中增訂「外國公司」專章,將F股納入本國證券交易法的適用範圍。
  因此,外國公司的有價證券在我國募集、發行、買賣及私募,也受我國證券交易法規範,完備F股來台上市的相關法制,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更加強化外國公司上市後監視機制。
  證交所表示,藉由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內部控制審閱及專案查核等制度,輔以落實資訊充分公開,並配合證交法修正,對F股的監理及處置機制,與國內上市公司相當。
  對F公司的監理機制,除參照現行對國內上市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外,已針對外國企業身分特殊考量,而以加重專家職責方式,保障國內投資人。
  主辦承銷商在上市後一段時間協助F公司在資訊揭露、股東權行使、法規遵循等輔導協助責任,也要求F公司董監事、會計主管、內稽主管要嫻習台灣資本市場相關規範,需要持續進修以瞭解上市義務。 <擷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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