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航空等公司控告南山人壽,指稱南山人壽的前代表人崔湧,在 擔任遠航董事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英屬維京群島所設自己公司, 侵吞遠航資產,訴請法院,求償6.6億元,法院以已逾求償期效、遠 航等與南山人壽間並無委任關係為由,判決遠航等敗訴。
  遠航目前仍在法院核准的重整期間,本件官司是由遠航重整人代表 張綱維,及富理門與樺壹租賃公司等重整人所提出的指控。
  承審的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洪純莉指出,民法規定因侵權行為 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不行使也消滅。
  判決書也指出,南山人壽公司與董事間有委任契約,但南山人壽與 遠航等公司並沒有委任契約關係。
  遠航等公司主張,美國國際集團(AIG)在1995年間,透過其子公 司即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投資入股遠航;AIG集團指派崔湧擔任遠航 任副總經理。
  1997年,崔湧提出運用閒置資金投資創投基金計畫,獲當時董事長 胡定吾認可後,遠航就在當年投資新臺幣100萬元設立「遠邦投顧公 司」。1998年遠邦辦理400萬元增資案,崔湧卻未遵循遠航董事會提 高遠邦資本額為500萬元的決議,反而由崔湧實質控制的境外「遠邦 資產管理公司」取得增資的40萬股,導致遠航所持有遠邦股份由100 %,下降為20%。
  在崔湧主導下,遠航分別於1990年、2001年,將所持有的遠邦股份 出售予由崔湧實際掌控的境外菲恩多公司,遠航對遠邦持股降為零。
  遠航等指出,南山自1995年當選遠航董事時起起,就指派崔湧為遠 航的法人代表兼執行董事,至2001年止,崔湧一度擔任遠航董事長。
  崔湧卻屢次以不合營業常規的交易方式損害遠航利益。直到2008年 間,遠航因現金周轉不靈、無力支付中油油費等因素遭檢調調查。但 法院認定,崔湧的犯行發生在1997至2001年5月間,遠航卻在2013年 4月才提起本件訴訟,已過了請求權時效。本件仍可上訴。<摘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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