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度往往是決定併購成敗的關鍵,一旦併購意圖被發現,併購方需盡快增加持股,以在董事會取得更多席次。縱使未能一次併購完成,若可先爭取董監席次,對併購標的就有一定的影響力,有助後續併購進行並提高成功機會。
  併購方可洽特定人轉讓持股,若該特定人是為併購方持有標的股票或本為其同盟的一員,此時股權轉讓僅是形式上的股權整合,將實際屬於併購方的股權轉回,實質上並無增加籌碼。若特定人非併購方同盟而是其他投資人或大股東,併購方則可快速取得額外的股票並增加籌碼。
  併購方常在股價至一定漲幅時,向非屬併購方同盟的特定人提出股權轉讓邀約,當股價達到特定人認定的價值,且因擔心併購案失敗造成股價回跌時,常有意願出售持股。
  洽特定人轉讓持股的交易可採撮合或配對方式進行。若採配對方式,因無其他市場投資人參與,對一般交易供需沒有影響,亦不影響其他人交易,爭議較少。
  若採撮合方式,買賣雙方一買一賣,該筆交易供需互相抵銷,對股票的供需亦不生影響,此與配對方式結果無異,但有時卻被誤解為相對成交或操縱股價。
  事實上,上市公司內部人採配對方式轉讓持股其對象有資格限制,而撮合方式轉讓持股可讓其他投資人參與交易,較具公平性,且符合保密需求,因此市場上常見採取撮合而非配對方式交易的案例。這是現行制度下合法的交易方式,不應被認為是相對成交或操縱股價。
  比如2014年6月,三商美邦就曾透過鉅額逐筆撮合方式,承接京城銀內部人所釋出之11.43萬張持股,使三商美邦人壽累計持有京城銀股份達9.62%,一舉躍升為京城銀最大單一股東,雙方也開始洽談業務合作模式。
  另一個著名的例子,是2005年12月兆豐金申請併購台企銀,洽特定人彰銀、一銀及華南銀,透過鉅額逐筆撮合方式,分別承接其台企銀股份。兆豐金也洽另一特定人土銀,透過盤中一般交易的方式,全數買進土銀持有的3,600張台企銀股票,達到先行布局之目的。<摘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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