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證券商進行電子投票,證交所近日完成相關法規修正,明定證券商持有公司股份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此外,因台總公司已於去(103)年3月17日與集中保管結算合併而消滅,未來證券商不可指派台總公司出席股東會行使股東權的規定。
  另為使法規更臻明確,有關證券商指派人員擔任持有公司董監事及行使表決的資格限制等,明定證券商得指派不包括證券商內部人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證券商內部人員擔任證券商董監事。<摘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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