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搶客,自行吸收車險自負額,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因此遭金管會重罰。金管會21日宣布,103年金檢發現新安東京辦理汽車險出現諸多缺失,如不同賠案附相同自負額發票、應營業部門要求對特定客戶免收自負額等,加上團險、電話行銷等缺失,共被罰鍰480萬元,且自8月15日起停止銷售車體損失保險3個月。
  保險局表示,去年9月就對所有產險業者重申,車險要依相關規定辦理,之後檢查局針對車險業務進行重點金檢,今年以來已陸續針對新光產險、蘇黎世產險等保乙式車險賠甲式車險的情況開罰60及180萬元,新安東京是今年以來被罰最重的產險業者。
  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對此罰案則表示,會虛心接受金管會處分,也會認真檢討改進。
  新安東京一共被列出六大項缺失,其中前三項與不當競爭及未按合理費率收費有關,第一項即是汽車保險部分,有不同的理賠案卻附上同樣的自負額發票;沒有先扣除被保險人應負擔的自負額,就直接理賠;理賠部門配合營業單位,針對特定需自負額的個案,以免收自負額來賠付;有些自負額發票影本資料欠合理等,被保險局認為為了競爭車險業務,有自行吸收自負額的情況,這裡被罰240萬元。
  第二項缺失是新安東京辦理長期租賃小客車附加車隊附加條款,沒有依送審商品的費率表加減幅度辦理;第三則是辦理團體傷害保險,原保戶是50人以上可以依費率調整,但續保時人數已低於50人,新安東京卻依前一年費率繼續承保,及辦理電話行銷相關文件未經簽署人簽署等。
  其他缺失還有與一般汽車經銷商未簽訂代收保費合約,但卻由其代收保費;收費作業與規定不符,未建立保單銷售控制作業處理程序等;電話行銷要保書註明告知不實可解除契約,與電銷規定不符等,共六大缺失。<摘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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