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加入電子發票載具行列即將成真。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26)日審查營業稅法修正草案,將信用卡、電子票證等支付工具,納為電子發票可使用的載具範疇,財政部表示,本會期若能完成修法程序,最快明(2016)年消費者即可與發卡銀行約定,以信用卡做為電子發票載具。
  依據行政院所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案增訂第32條之1條文,電子發票的載具包含得以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的號碼,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自然人憑證卡片號碼、電話號碼、營業人或其合作機構會員號碼,以及買受人交易使用的信用卡、轉帳卡、電子票證、電子支付帳戶等支付工具號碼在內。
  財政部表示,現行已經開放使用的電子發票載具有手機條碼(電話號碼)、自然人憑證與悠遊卡、會員卡等,消費者可以自行選擇利用,但是信用卡、電子票證等同時具有支付與身分辨識功能的載具,過去因為持卡人的身分資料屬於個人資料,涉及金融法規所訂「保密義務」,長期以來都無法做為發票載具使用。
  電子發票載具種類雖然很多,但民眾使用載具索取無紙電子發票的比例約僅是總發票開立張數的一成。財政部表示,未來經由法令授權,消費者購物索取電子發票,並以信用卡刷卡付款的同時,店家將會把信用卡(載具)的識別資訊,併同統一發票資訊輸到平台存證;消費者只需拿出一張卡,就可以同時完成購物、付款與儲存電子發票等程序,不必再隨身攜帶多種卡片。<摘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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