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有重大修法,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30)日初審通過將政府辦公廳舍列入獎勵範圍;重大公共建設完工營運後,才能享有政府補貼貸款利息或專案補助金;政府擔任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融資保證人,需經民意機關審議通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審議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法草案,通過將興建政府辦公廳舍也列入促參法範圍。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司長曾國基舉例,財政部標售景美財訓所地上權,由華固建設以13.887億元的權利金得標,未來將打造6棟大樓,除興建政府的辦公大樓和學員宿舍外,另外規劃以住宅、店面,售價約市價六至七成,就是民間投資興建政府辦公廳舍的案例。
  另外增訂第6條之1,各級政府在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前,須邀當地的學者專家、地方居民和民間團體參與評估,讓外界有檢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的機會。
  為防止類似台灣高鐵興建時就接受政府補助,興建中出現資金缺口,多次增資後才完工的情形再次發生,將第29條政府對重大公共建設案的補助或貸款利息補貼,從開始興建改為完工營運以後才給,或視營運績效的高低給予補貼,並在投資契約中明訂補貼的方式及標準。
  第30條增訂,各級政府擔任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的融資保證人時,必須提報縣市政府議會或立法院審議通過,才能為建設案提供融資保證。新增第48條,投資契約要明訂組成協調委員會,用來協調履約爭議,若協調不成則提付仲裁。
  財政部原來力推的增訂第9條之1「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由民間投資興建沒有自償性的學校或下水道,政府逐年分期付款購買。因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反對,認為此舉與政府採購法衝突,沒有過關。<摘錄工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m64381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