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新制之後,台糖合建分屋的重心高雄市,因台糖必須等到建物取得使用執照之後,才由建商過戶土地和建物給台糖,再由建商向台糖「附買回」的既有合約制度,將使每棟建物都將面臨2年內移轉的重稅,增加合作建商負擔,大高雄不動產開發公會理事長卓永富因此建議,台糖合建分屋應以契約訂定日為基準,避免錯殺,並且不溯既往。
  在現行制度中,台糖公司配合政府政策,將所屬土地,以合建分屋的方式,公開招標土地,由建商取得標案,完成大樓、或透天建案之後,再根據比例分配成屋,並由建商買回、出售。這類型建案或土地標的,幾乎都是在高雄市或南台灣,在奢侈稅訂定時,設有防錯殺條款,但是,房地合一稅訂定時,卻未受到特別注意而引發後遺症。
  高雄地產業者指出,建商在取得台糖土地,興建完成住宅建物,並且取得使用執照時,建商才可以將台糖應該分得的房子,過戶給台糖,然後,再由建商向台糖買回包含建物和土地所有權的建物,最後,再過戶給購買的民眾。
  根據房地合一的新規定,建商向台糖「附買回」住宅,再於2年內出售的話,就必須課徵公司法人營利事業所得稅17%,如果,獲利未來分配到公司法人股東,還需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業者指出,台糖合建案在合建分屋後,依約須由建商買回,再出售予購屋者,以致在短期內造成土地多次移轉,主要是因為契約規定所致,此一狀況應該要有排除條款,否則,這17%的營所稅,將是不樂之稅捐。因此,大高雄不動產開發公會理事長卓永富指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認定建商與台糖合建分屋案的房地合一稅,應以雙方訂定契約當日為計算基準,而不是完工、取得使用執照的時點為基準,才能避免錯殺。<摘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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