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投保中心總經理呂淑玲提問,原主管機關得命令上市櫃公司停止有價證券買賣,與此次訊息面暫停交易有何重大差異?又暫停交易對市場資訊公平取得有何助益?
  消化訊息
  供正確判讀因應
  金管會證期局發行組副組長高晶萍表示,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在香港、日本、新加坡都已實施多年,我國本來就有停止交易機制,此次再推出訊息面暫停交易,主因是前幾年某些個案,訊息滿天充斥,公司第一時間未能說明清楚,投資人不知如何判斷,權益可能受損。
  有鑑於此,此次由交易所收集資訊,斟酌國情並召開公聽會後,推動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預計15日實施,往後當公司有重大事件、訊息時,必須先跟交易所或櫃買中心申請暫停交易,讓投資人有時間消化訊息,正確判讀因應。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一部副理邱元贊指出,為利新制度運作順暢,目前正進行周邊單位實際會測及電腦系統線上操作演練,其中包含上班時間與非上班時間整體流程之測試,期達最佳執行效率。另有關暫停(恢復)交易之訊息與名單,投資人可透過證交所基本市況報導網站(http://mis.twse.com.tw)或上市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 mops.twse.com.tw)所發布暫停(恢復)交易相關重大訊息查詢。另證交所於投資人知識網(http://investoredu.twse.com.tw/Pages/TWSE.aspx)亦提供宣導手冊,提醒投資人應注意事項。
  至於訊息面暫停交易跟停止買賣的區分,邱元贊指出,停止買賣係當上市公司發生重大違反相關法令,或因變更交易方法經過一段期間仍未改善等情事,其有價證券將遭證交所處以停止買賣,後續可能面臨下市問題,係屬處置措施之一。
  暫停交易則為提升資訊揭露透明度,使交易時間內發生或公告之重大訊息有充分時間廣泛公開,提供投資人充裕訊息消化時間,以降低資訊不對稱情事,暫停交易期間原則上為1~3個營業日,俟相關訊息公開並充分揭露後即可恢復交易。
  暫停交易
  五種情形可實施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監理部副理王耀華指出,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係考量現有重大訊息條款中對上市櫃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之影響且該事項係公司可主動掌握者,規範公司如預計於股市交易日(T日)下午五時前公開決議合併、分割、破產或重整等5種情況及其他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事件時,須於前一日(T-1日)提出暫停交易申請,前項機制促使上市櫃公司在資訊完整揭露前,投資人不會因資訊不足而作出錯誤決策,有助於建立交易公平之證券市場,且因制度本身有明確的規範可依循,可避免對市場造成過大衝擊。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林國全提出,日本經常發生訊息面暫停交易,去年12月就已實施8次,不過,因為暫停交易對流通影響很大,所以如日本去年12月21日某檔個股5:00開始暫停,5:15就終止暫停,恢復掛牌,時間都很短,我國以1-3天的考量為何?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林仁光也表示,美國為保護投資人及大眾利益,聯邦證券法授權證管會停止個股交易長達10個營業日,例如未按時揭露財報或有內線交易操縱市場之疑慮,對符合上市標準有疑慮,證管會秘密調查違法情事,直到公布是否採取執法行動。
  市場對於個股能否繼續上市有疑慮時,也可停止其股票交易。紐約交易所可因市場劇烈波動而暫停交易15分鐘,如有重大訊息發布,公司需於10分鐘前電話通知交易所,由交易所決定是否延遲開盤或盤中暫停交易,待消息公開後一段時間,市場消化消息後再由交易所決定恢復交易。是否有必要規定至少暫停交易一天,則可評估未來實施情形及市場反應,建議暫停交易期限可以從15分鐘至3天,以增加管理彈性,降低暫停交易對投資人的影響。
  邱元贊指出,考量我國證券交易市場已有10%漲跌幅限制、散戶投資人比率較高且交易時間較短等特性,倘採行盤中暫停(恢復)交易將影響投資人訊息接收及消化時間,是以實施初期以整個交易日暫停為主,並無盤中暫停(恢復)交易,以保障國內投資人。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劉連煜表示,為保護投資人公平取得資訊,包括交易所、櫃買都提到,基於投資人結構考量,我國以散戶居多,權衡之下,訂出1-3天的暫停交易時間區間,表示贊同。
  避免誤判
  審核後恢復交易
  作業上,劉連煜提到,香港實施訊息面暫停機制,會以暗示公司主動申請為主,實務面偏向這樣,公司能自動申請最好,但只要對市場公平有幫助,交易所與櫃買仍應視必要性例外時主動要求進行作業。
  此外,劉連煜說,如何正確判斷訊息及因應最為重要,如日矽之爭,其等間公開收購若要達100%,恐涉及公平交易法(反托拉斯法)問題,所以後來公平會亦有提出警示。此部分如公司不講清楚,縱停止交易一天,則投資人是否可能會判斷錯誤,第二天即進場買股。
  因此,要避免因暫停交易傷害投資人,解決的方法,須仰賴交易所及櫃買之專業判斷,並讓他們握有決定權,當資訊揭露不清楚,有權限及必要可以要求發行公司解釋清楚,否則繼續停止交易。其實很多案件連律師、公司都未必清楚,所以資訊一定要充分揭露,避免投資人僅取得一半訊息,而做出錯誤判斷,衍生更大問題。
  邱元贊指出,上市櫃公司要完整說明,且經審核後才可恢復交易,如事後有證據顯示並沒有揭露清楚,造成投資人損失,也訂有相關罰則。<摘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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