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洋藥品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國安三角瓶」商標,遭同業踢爆不符商標法規定,而被撤銷許可。三洋藥品不服打起商標訴訟,但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認定不具識別性,判決三洋藥品敗訴。
  三洋藥品公司從拍賣場,標到國安公司出讓的「三角矸」2件平面商標後,以「國安三角瓶」立體商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但另兩家製藥公司認為不符商標法規定而提出異議。
  智慧局審查後,撤銷先前准予三洋藥品以「國安三角瓶」立體商標所登記的註冊許可。
  三洋藥品訴訟主張,自民國93至95年間,該公司已耗上億資金在電視廣告行銷,並重金禮聘知名本土藝人代言,消費者對三角瓶身的立體商標已相當熟悉,廣告片段更不停放送「三角矸仔的國安感冒液,要買對喔(台語)」,加深消費者印象,絕不會與其他商品混淆誤認,就算不具先天識別性,也應已具備後天識別性。
  不過法院認為,三洋藥品是在91年間取得國安公司「三角矸」2件平面商標後,應限於使用權及排他權,不能擴張為與中文「三角矸」圖形觀念相同或相近的立體三角瓶。而且,國安三角瓶的形狀搭配旋蓋,是單純的包裝容器形狀,不具先天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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