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活案自5月爆發後,外界就認為此案是「美麗灣」的翻版,對此,悠活法律顧問邱晃泉表示,不論從環評依據、土地區位、土地權利狀況、土地現況、開發面積以及環境維護與破壞等層面來看,悠活都不等同於「美麗灣」,悠活不是「美麗灣」的翻版,「春秋烏來」更不是悠活的升級版。
針對外界說悠活是「美麗灣」的翻版,邱晃泉鄭重強調,悠活絕對不等同於「美麗灣」。
他解釋,就土地區位來看,悠活所處的萬里桐為舊有鄉村聚落,土地編定為「鄉村建築用地」,非環境敏感區;但美麗灣位於東部唯一的沙岸地形,且是山坡地原住民保留地之法定敏感區。
就環評依據來看,悠活在民國88年全區已全數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因環評法是在89年11月頒訂子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後,才開始正式實施環評,故悠活無從在88年進行環評。
而美麗灣則發生於民國93年環評法修訂後,應依法進行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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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大學土壤環境科學系副教授林耀東表示,悠活渡假村位於墾丁萬里桐地區,原該區域在墾丁國家公園開發及環境上相對受到較好的保護,但現在該地因海角七號拍攝後,加速出現很多未受管制的開發行為,包括有民宿、露營地、浮潛及建築物廢棄物非法棄置,造成當地環境的污染。
他表示,如果要維持當地環境,應該要有以下幾項改善對策,包括強制要求民宿做污水處理或零排放、針對遊客做適當環境教育、潮間帶及沙灘定期維護,以及取締非法棄置廢棄物。
此外,萬里桐再往下就是白沙灣,當地業因拍攝「少年PI的奇幻漂流」一炮而紅,造成現在白沙灣沙灘被很多非法業者占用,廢棄物、生活汙水也造成當地環境汙染。
林耀東認為,現在萬里桐最大的問題,就是有很多未受管制的開發行為,但目前的法令及中央與地方政府的作為,好像只管合法的業者,就悠活的案例來說,從一開始就受到墾管處的管制,在悠活取得建築執照前,就必須先做到當時法令要求的水土保持,也取得了合格的廢水排放許可,所有方面都受到管制,也依法令該作都做了,反而要受到處罰。
林耀東表示,但那麼多的未受管制的開發行為,為何都沒有受到管制呢?這是在萬里桐最大的危機,如果你是守法的業者就很倒楣,因為你會受懲罰,而這也是他在悠活案中一直搞不清楚的,為什麼環保單位不去現場看看?未受管制的開發行為是對萬里桐最大的傷害,但卻對守法業者處罰,他對這點一直覺得很納悶。<擷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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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傅玲靜表示,一般開發行為,通常是以「規畫-興建-營運」的流程進行,也就是先進行開發行為的規畫,並檢視是否應實施環評,以及土地使用管制的容許性,之後興建階段須視開發行為的型態,視是否有個別法令規定應取得營業許可,最後才進入營運後的管制階段。
傅玲靜指出,由此觀察悠活案,就可以看出它和一般開發行為的不同,它是先興建、營運,後規畫,也就是悠活渡假村已經開始營運,配合法令制定及修正,才開始進行規畫為旅館。她認為,本案最大的問題在於法制不備;悠活在法制沒有限制的情形下就開始經營旅館;但法令之後修改,才導致悠活為了配合現在的法令,須補行許多程序。至於,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認定上,傅玲靜表示,開發行為是會出現複數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
至於環評法,民國89年11月增訂位於國家公園內的旅館面積達到1 公頃以上者應進行環評;因此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環評主管機關應該是環保署。
儘管傅玲靜對環保署在悠活案中,居然放棄作為主管機關的地位感到不解,但面對環評管轄權爭議,因環保署執意不願作為環評之主管機關,因此就悠活案而言,她支持由屏東縣政府辦理環評審查。傅玲靜表示,只要屏東縣政府嚴格地進行環評,可認為環評審查結論正確,她認為即使依管轄錯誤的法理,只要可認定有管轄權的機關亦會作成相同的決定,那麼管轄錯誤的瑕疵就可以不論,瑕疵不具有重要性。<擷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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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悠活案引發出的諸多爭議,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林明鏘認為,本案涉及很多法律價值的碰撞,因為法律規範不是很完備,讓很多法律風險由業者來承擔。
林明鏘表示,台灣法規在業者做開發行為時,並沒有嚴格講要不要做環評,尤其在國家公園裡的觀光旅館,到底要不要做環評,這在民國88年前是不明確的,後來89年環評法變動突然說要環評,就造成法令規範之不明確,包括環境影響評估法、國家公園法、觀光發展條例等,沒有明確的遊戲規則,但所有法律風險都由業者來承擔,這是不公平的。
此外,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上,林明鏘也贊成有「複數」之主管機關,不過,複數機關之解釋,可依循環評法第2條和第7條,而在悠活案上,重點在於「開發」,因此,應該是由「墾管處」執行,繼而轉送中央之環保署審查。不過針對此案,在行政院南部辦公室召集的協調會議中,已決議由屏東縣政府為悠活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環評主管機關;林明鏘表示,屏東縣政府不失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其審查環評是合法的,而只要是合法,一樣具有效力。對悠活 案爭議,林明鏘認為有3種解決方案,第一:業者要求盡速完成環評,中央與地方機關在此不得互相推託責任,若遲遲不進行,超過2個月,業者可以主張政府機關怠於執行職務,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業者自行關閉3到6區,使整體假村面積小於1公頃,如此就可以不用做環評。
第三:修改環評法,仿照建築法,對環評法施行前未做環評,但之後繼續使用之開發建物,在一定情形下要「補環評」,可見這是立法不夠完備,造成實際執行困難,立法機關難辭其咎。<擷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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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墾丁悠活渡假村案自5月爆發以來,因相關法令適用爭議,加上公部門互踢皮球下,引發外界紛擾;為探討悠活案引發的國家公園環評審查權責歸屬,該如何依法行政?所依據之法律如何做妥適地適用解釋?如何認定權責主管機關等種種問題,台灣環境教育協會與工商時報共同舉辦座談會,邀請專家、學者共同討論。
會議主持人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毓正指出,悠活案引起外界廣泛注意,焦點集中在悠活有沒有做環評?以及要不要做環評?環評應該要由誰來審?因此環評制度是這次座談會討論的中心點,藉由悠活 案例的討論,不僅可釐清個案的爭議,也可對整個制度做通盤的釐清。
王毓正表示,悠活環評爭議案牽涉的法律問題相當複雜,由於悠活 的全區工程(第1至第6區)在民國88年即已完工,但位於國家公園內的觀光旅館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在89年之前環評法及相關法規命令並無規定,到了89年11月環評法子法修訂,才規定位於國家公園、開發面積達1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評。
無論依據那個版本,其條文內容是明確規定「觀光飯店、旅館之興建或擴建」,然而有問題的是,如果旅館興建於89年前即已完成,8 9年後的「興建後之使用行為」是否應實施環評?
此次悠活案,環保署將「興建」、「擴建」在文義解釋上擴及「完成後之使用」,是否引喻失義有待商榷,但卻種下此次爭議的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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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悠活度假村環評爭議出現重大進展,悠活在昨日收到屏東縣政府公文,請其檢送環境影響說明書並繳納審查費用,悠活也在昨日迅速完成掛件及繳款,如果順利通過審查,不但延宕多時的悠活案得以解套,更可望形成判例,成為未來環評爭議事件的參考依據。
悠活董事長曾忠信表示,很高興屏東縣政府讓此案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希望能有圓滿結果;但眼前他們最需要的,是澄清社會大眾的誤解,因為事件爆發後,許多民眾誤以為悠活已停業,導致今年暑假旺季,悠活住房率只有往年的3成;他強調,悠活1、2區有合法執照,不但仍正常營業,而且所有員工也都做足準備,要以最熱誠的服務來迎接所有的旅客。
悠活度假村為解決度假村內3~6區變更為旅館使用執照的問題,在今年4月1日檢送環境影響說明書給懇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懇管處),請其函轉給屏東縣政府環保局審查,但懇管處卻在4月9日將環境影響說明書轉送環保署,隨後更在媒體曝光,反而引發了此次的悠活事件。
原本態度強硬的環保署,在5月底突然態度急轉彎,表示屏東縣政府才是悠活的事業主管機關,甚至在6月底發文屏縣府,敦促其速審 悠活的環評;不過在環保署先前誤導社會輿論並形成肅殺紛圍下,屏東縣政府不願貿然接手,導致悠活案連由誰來審查都喬不定的荒謬狀況。
所幸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在7月10日召開協調會,邀集營建署、懇管處、觀光局、環保署、屏東縣政府等相關單位,會中確認屏東縣政府為悠活度假村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其儘速辦理環評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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