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市場簡介:
台灣的股票市場可分為上市(集中交易市場)及未上市市場。只要不是在上市或上櫃的股票,都可以稱之為「未上市股票」。台灣許多公開發行的未上市公司,都符合這個定義,上市上櫃市場上很熱門的華碩、技嘉、廣達、精業、錸德、台灣大哥大等,也都曾是未上市市場的成員。未上市公司又分為兩種,一種是「已公開發行」,一種是「未公開發行」。
這兩者的區別是在於公司的資本額(股本)是否超過五億元。依照國內的相關法令,凡公司資本額超過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必需辦理公開發行。
公開發行公司上市櫃流程:
◎上市流程:
公開發行→申請輔導(2年)→申請備查(約1-2個月可取得備查函)→送件(向證交所申請上市/1個月) →審議會通過→董事會通過(2-2.5個月)→證期會通過(1-2週/通過後3個月內要掛牌,如有特別原因得申請延後掛牌一次)→股票上市
◎ 上櫃流程:
公開發行→申請輔導(1年)→申請備查(1個月)→送件(向櫃買中心申請上櫃,2個月)→審議會通過→董事會通過(2-2.5個月)→證期會通過(通過後3個月內要掛牌,如有特別原因得申請延後掛牌一次)→股票上櫃
未上市股票如何買賣?
目前未上市股票的交易,除私下轉讓外,一般都是透過盤商買賣,在選擇盤商時,應特別注重盤商的誠信。目前從事未上市股票仲介的盤商有數百家,難免良莠不齊,因此投資人除可由親朋好友處探聽哪家盤商較可靠外,可由盤商議價是否合理、股票股款的交割以及等股權登記的過戶手續是否依照客戶需要辦理等,判斷盤商的可信度。
未上市股票的交易中,買賣雙方如果在同一縣市,通常兩個工作天便可以完成交割程序,若為外縣市,則可能需要三至四個工作天。交易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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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報價撮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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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依照「詢價」、「報價」、「授權」(註:依股票名稱、數量以定價或議價下單)等步驟,委託盤商代為撮合;成交後,按照約定的價款、股票交付方式進行過戶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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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賣方繳交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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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成交,盤商通常會先與賣方約定前往指定地點進行股票交割行為(註: 若為外縣市, 通常盤商會請賣方於成交當天以「快遞」方式郵寄到盤商)。賣方必須備妥「股票」、「原印鑑」、「出讓人姓名與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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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買方辦理過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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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股票及股款後,委買盤商會向買方收取身分證影本及印章,至該股票發行公司股務部門或所委託的股務代理機構,代填過戶書及繳付證交稅(以委託買價為課稅基礎),完成過戶的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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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領取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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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支付股款取得股票盤商會將完成過戶後的股票、證交稅單及印章一併交給買方,買方此時需確認股票真偽無誤,並聯絡股務機構、確定買方姓名與股東戶號相同且張數正確後,再將股款支付給盤商。 |
注意事項:
買方最好選擇在股務部門,而賣方則以金融機構內較佳。因為買方可以立刻確定股票是否真的已在自己名下;賣方則可確認股款已入帳,或是避開身上握有大筆現金的風險。

你好,我有個問題想請你幫我忙,你可以幫我解答,公司要申請股票需要什麼文件?而申辦流程為何?但我只要申請股票而已,並沒有要上市...!! 謝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民國 87 年 2 月 26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訂定之。 第 5 條 股票之印製,應依規定之規格印製,其規格如附件 第 6 條 股票每股金額均為新台幣壹拾元。 第 7 條 股票印製後,應依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送由簽 證機構簽証 第 8 條 原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印製股票與本準則不符合者,應於公開 發行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準則所定規格重行印製並辦理換發。 初次申請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公司應 將股票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加貼防偽標籤;另應檢附相關資料,送 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作為檢誤之用,其所印製之股票,經該事業測試 發現不符合印製規格或其條碼無法正確判讀者,公司應重行印製並辦 理換發;如經測試無誤者,由該事業出具證明書。 前項防偽標籤之加貼,其施行日期由本會另定之. 附件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印製規格: 一 股票之尺寸:長10寸寬5 又7?8寸。 二 紙質:一百磅有浮水印之證券紙,並須另加特殊防弊處理。 三 文字:橫排從左至右,直排從上至下從右至左(公司名稱如早已採用 右至左者仍可沿用)。 四 編號:公司、年度、股別、股數、股票號碼及檢查號碼,印在股票正 面右下角,編號分為四個編號群,中以『一』分開,從左至右起算, 第一群○○○○為公司代號,係證券交易所於發行公司股票上市時, 所賦予之編號(未上市公司及編號有變動之公司暫不編號),第二群 ○○為年度(如六八)。第三群○○前一位為股票種類以N代表普通 股,S代表特別股,其他英文字或阿拉伯數字代表增資股類別,其代 表意義由各發行公司自行賦予,後一位為股票之股數以D代表壹千股 ,E代表壹萬股,F代表壹拾萬股,G代表壹百萬股,X代表不足一 成交單位之不定額股,Y代表超過一成交單位之不定額股,第四群○ ○○○○○或○○○○○○○○為股票號碼,採用六位至八位數字, 順序編印,號碼不得重複(俗稱流水號碼),末位方格□當中印股票 檢查號碼。 五 簽證位置:印在股票背面左上角(如樣張)。 六 背書轉讓位置:印在股票背面(如樣張)。 七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列舉事項:印在股票正面左右兩方(如樣張)。 八 花色: (一)以花邊區分公司:內外花邊,由各公司自行設計特徵(顏色)以代 表公司,正中間印各公司之標幟,以利區別。 (二)以底紋區別股數:將股數及金額印在股票正中間,其四角花邊得用 阿拉伯數字標明相同之股數。 1 壹千股:淡紅色。 2 壹萬股:淡紫色。 3 壹拾萬股:淡桔色。 4 壹百萬股:淡棕色。 5 股票印製除依本附件第四點規定印製之定額股票外,得視需要印 製不定額股數之股票(不足一成交單位之不定額股數之股票為淡 綠色;超過一成交單位之不定額脫數之股票為淡藍色)並應採取 下列防弊措施: (1)股票改用機械處理,須具防止塗改實效。 (2)印製不足一成交單位之不定額股票,正面記載之戶號戶名、股 權及金額等事項,經採電腦化機械處理者,得免於股數金額上 加蓋公司專用於股票之印章,以證真實。 (3)由簽證機構整批查核、檢點後簽證。 九 股票號碼上方須列印條碼供電腦掃描登錄,條碼內容包括年度、股別 、股數、股票流水號碼及檢查碼;條碼內碼使用國際通用之三九碼( CODE 39)。 十 增資發行之股票,如係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發 行者,須於股票背面之通報單位蓋章處,註明「緩」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