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票綜合證券收購長城證券6個營業據點的固定資產設備及營業權 益,在申報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攤銷為費用,全部被稅官 剔除,國票因而遭到補稅1,024萬元。官司打了兩審,最高行政法院 日前還是判國票敗訴確定。
  法院判決指出,國票本身就是經營證券業務,並非收購長城證券6 個據點後,才開始經營證券業務,所以也沒有必要經長城證券授予營 業權,因此難以認定有營業權的購入價格可供攤銷。
  法院說,國票收購長城證券6個營業據點的行為,並非所得稅法第 60條規定所規範的營業權,自然不能適用該條有關營業權攤折規定。
  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的營業權,並不是指一般營業行為所衍生的商 業價值,而係以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電業法第33條授權訂定之電 業登記規則等法律規定的營業權,並不包含經營證券業務。
  國票認為,收購長城證券的營業據點是事實,國稅局如不認定是一 種收購營業權的行為,那收購長城證券支付價款大於資產價值部分, 也應該可以認定有商譽的產生,而准予依商譽的規定分年攤銷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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