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悠活案引發出的諸多爭議,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林明鏘認為,本案涉及很多法律價值的碰撞,因為法律規範不是很完備,讓很多法律風險由業者來承擔。
  林明鏘表示,台灣法規在業者做開發行為時,並沒有嚴格講要不要做環評,尤其在國家公園裡的觀光旅館,到底要不要做環評,這在民國88年前是不明確的,後來89年環評法變動突然說要環評,就造成法令規範之不明確,包括環境影響評估法、國家公園法、觀光發展條例等,沒有明確的遊戲規則,但所有法律風險都由業者來承擔,這是不公平的。
  此外,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上,林明鏘也贊成有「複數」之主管機關,不過,複數機關之解釋,可依循環評法第2條和第7條,而在悠活案上,重點在於「開發」,因此,應該是由「墾管處」執行,繼而轉送中央之環保署審查。不過針對此案,在行政院南部辦公室召集的協調會議中,已決議由屏東縣政府為悠活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環評主管機關;林明鏘表示,屏東縣政府不失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其審查環評是合法的,而只要是合法,一樣具有效力。對悠活 案爭議,林明鏘認為有3種解決方案,第一:業者要求盡速完成環評,中央與地方機關在此不得互相推託責任,若遲遲不進行,超過2個月,業者可以主張政府機關怠於執行職務,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業者自行關閉3到6區,使整體假村面積小於1公頃,如此就可以不用做環評。
  第三:修改環評法,仿照建築法,對環評法施行前未做環評,但之後繼續使用之開發建物,在一定情形下要「補環評」,可見這是立法不夠完備,造成實際執行困難,立法機關難辭其咎。<擷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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