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晶董事長黃崇仁被控併購旺宏電子12吋晶圓廠前,涉嫌內線交易行為。最高法院指出,證交法99年修正放寬禁制規定,重大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內部人不得買賣該股票,但黃崇仁3個月前即已購股,並未觸法,判決黃崇仁無罪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內線交易罪的構成要件包括:1.行為人具有內部人或消息受領人之身分。
  2.知悉影響股票價格的重大消息。3.重大消息須明確,而於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買賣上市、上櫃股票或其他具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
  97年3月間,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搜索力晶與旺宏兩公司,清查內線交易,特偵組隨後將全案發交新竹地檢署偵辦起訴;但一審至三審法院都判決,內線交易罪證不足,黃崇仁無罪確定。
  歷經精英、力廣、力晶等內線風波,法院都還他清白判決無罪;旺宏內線案,黃崇仁自己說:「這是最後一個官司」。<摘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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