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人壽介入龍邦國際經營權之爭引發爭議,金管會將全面檢討保險法相關規定,包括介入經營權之爭的認定,以及是否將不得支持關係人出任被投資金融機構董監事的禁令,擴及所有上市櫃公司。
  國寶人壽未依承諾仍參加龍邦股東會並投票,金管會除派人進駐金檢國寶,並限制國寶資金運用外,對於此案引發的保險業財務性投資如何行使表決權等爭議,也正進行相關法令的檢討。
  根據保險法第146條之1規定,保險業財務性投資的股票,不能擔任被投資公司的董監事,也不能行使表決權支持其關係人,出任被投資「金融機構」董監事。
  這次國寶參加龍邦股東會,外界一度誤以為是投票支持其關係人(國寶大股東朱國榮)出任龍邦董監事,但因龍邦不是金融機構,就算是如此,也未違反保險法規定。
  保險法這項規定是所謂的「中壽條款」,為當初因應其介入開發金經營權而訂定,才會禁止支持關係人出任被投資金融機構董監事。
  這次國寶事件後,金管會也將檢討,被投資公司僅限金融機構是否會有漏洞?有無必要擴及其他非金融機構的上市櫃公司,以有效避免龐大保險業資金,成為上市櫃公司爭奪經營權的工具。
  以國寶為例,這次被金管會阻止介入的龍邦國際及三陽工業,都不是金融機構。
  除此,如何認定介入經營權之爭,金管會內部也將一併作檢討。
  金管會主委陳裕璋上周在立法院表示,保險公司財務性投資的股票,不是不能參與表決,只是不能介入經營權之爭,而投票支持公司派,也不能說完全未介入經營權。<擷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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